【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18)—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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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调整的计价争议
某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4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约定“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相比偏离率(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比值大于120%,或小于80%)超过±20%(不含)的,即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对于投标单价的偏离率低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偏离率高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单价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单价乘以120%,调整后的单价称为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招标时发包人也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现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整单价能否作为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2.4条已有约定,且招标时已公布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应按合同约定将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作为结算单价。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调整将减少合同金额的8%,调减后的总价已严重低于招标时公示的成本警戒线,双方存在风险分担不合理的情况,且按合同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若按此方式调整不平衡报价则对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变,故不平衡报价项目不应调整,若要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则应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是,在执行此条款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否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按该条款调整的单价计价,将导致在无任何可调价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改变了承包人的中标合价,也否定了中标价的效力,有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适用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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