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15)—现场围挡预算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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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围挡预算计价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约定,发包人只提供现状条件,施工所需的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以及保证周边车辆通行道路畅通,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双方就现场围挡工程费用是否单独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约定,施工围挡费用属于保障施工开展的临时设施范畴,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中约定的内容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计价,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施工围挡价格,按合同履行围挡的施工责任。施工现场围挡应执行相关定额子目计算。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投标报价时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现场围挡工程费用考虑在下浮率中不另行计算,也未对该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预算时应按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的相应约定计算现场围挡工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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