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14)—材料单价执行信息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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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单价执行信息价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第3.2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材料单价执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以下简称“当地信息价”)。当地信息价缺项的按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信息价没有合适的,按除珠三角九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级市的信息价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省内各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可以参考使用时,则按正规合法经营的询价网站进行询价。预算编制时当地信息价未发布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材料价格,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仅有某市发布了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就上述材料是否采用该市信息价产生争议。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经调研,该市信息价中的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的价格远高于市场询价,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该市信息价。承包人认为,该市的信息价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故预算编制时凡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按协议书中第3.2条约定执行,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应执行该市信息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材料单价计取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人工、材料及设备单价优先执行当地信息价,当地信息价缺项的按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因此,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取原则执行,但如对各地信息价存在异议的,可提交充分依据申请信息价发布单位修正。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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