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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11)—定额动态调整能否执行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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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动态调整能否执行的计价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审核部门审定结果为准,2023年3月30日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报送审核部门。2023年4月12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勘误、调整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部分子目,此时审核部门尚未审定本工程预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审定施工图预算是否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审核部门审定,应按46号文调整后的定额执行。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预算已经过发包人审核并报送政府审核部门,此时间点后发布的46号文不适用本工程。


      三、省标定站观点
      46号文是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审核部门审定结果为准,目前预算未经审核部门最终审定,即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最终确定,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审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