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10)—人工价格系数取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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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价格系数取值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三、省标定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7.1.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人工动态工资按某建价〔2019〕4号文执行。而合同专用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基准价为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价格。结合上述条款理解,本工程预算价格为基准价,预算编制时人工费执行基准期价格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对应价格,即执行某建价〔2022〕1号文的人工价格系数1.07。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6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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