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08)—含水率超液限土层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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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率超液限土层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其中适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土石方工程章节说明中定义“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粘性土,外观上呈流塑状态”。地质勘查报告的土工试验分层统计表显示,淤泥质土平均含水率为53.28%,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为42.2%,均超过液限(淤泥质土液限为44.56%,淤泥质粉砂液限为38.88%),但淤泥质土孔隙比为1.383、淤泥质粉砂孔隙比为1.092,均小于1.5。现发承包双方对开挖该土层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淤泥质土、淤泥质粉砂孔隙比均不大于1.5,不属于淤泥,属于一、二类土中的湿土,应按2018房建定额中“A1-1-44挖掘机挖装一般土方 (一、二类土)”子目计价,同时根据该定额说明规定,机械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查报告显示淤泥质土和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均大于其液限而呈流动状态,属于淤泥,应按2018房建定额中“A1-1-47挖掘机挖装淤泥、流砂”子目计价。
三、省标定站观点
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本工程淤泥质土、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均大于液限,但孔隙比均小于1.5,不符合定额中淤泥的定义,属于2018房建定额土石方工程章说明《土壤分类表》中的一、二类土,故应执行“A1-1-44挖掘机挖装一般土方 (一、二类土)”子目计价。同时依据该章说明规定,机械挖湿土时还需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但定额明确“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而本工程地质勘查报告中含水率大于液限,无法按定额中以地质勘测资料含水率的标准划分干土和湿土,故建议预算编制时按定额规定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干土和湿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4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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