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动态/行业新闻动态 - 文章详情

【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07)—应急工程计价指引是否适用的争议

阅读量:5次

应急工程计价指引是否适用的争议

    某应急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项目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根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所含内容,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材料价参考2022年4月份信息价进行编制并经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按下浮率下浮后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应急工程计价指引是否适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虽然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但其施工工期不在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时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均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符合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工程范围,故应按此通知中的定额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于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本项目施工期不在该计价指引通知所明确的时间范围内,并且本工程合同条款已约定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3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