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04)—材料变更调整综合单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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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变更调整综合单价的争议
某体育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金属屋面、外立面檐口处幕墙为1mm厚不锈钢板(表面无光精轧),对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均为“1mm厚不锈钢板,由0.3mm不锈钢(进口无光精轧200M)和0.7mm国产不锈钢经轧制复合而成”。实际施工时,承包人调研发现该复合材料工艺不成熟且市场无货,建议改用1mm厚国产445J2冷轧毛面高耐候性不锈钢板。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变更后的单价调整存在争议。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材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扣减规则按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进行扣减,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折价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进行扣减计算。对于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该事项仅为材料替换,其构造做法均未改变,人工/机械消耗也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工程变更不应执行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只需在单价分析表中替换主材价格,重新核定综合单价。
三、广东省标定站观点
本工程对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进行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改变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结算时对招标工程量减少的清单项目,先按中标单价扣减至零,剩余工程量按对应的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其中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确定。(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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