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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03)—不平衡报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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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修订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清单中标综合单价能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三、广东省标定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并未改变中标总价。在招标答疑明确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表明承包人是知道且已能作出相应报价的,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但如果按该规则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的而不适用的,双方可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结算单价。(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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