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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93)—垂直运输步距高度确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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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运输步距高度确定的争议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A.1.22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5点规定“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不计算高度”。本工程地下室顶板以上的主体施工从未回填土的地下室顶板面开始,屋面板以上四周设置高度3m的带飘板的混凝土外墙。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年房建定额,建筑物高度计算起点为室外地坪,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突出屋面的结构、女儿墙不计算高度。
承包人认为,脚手架实际施工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则建筑物高度的计算起点应从地下室顶板开始,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即为外墙外侧飘板滴水线标高,其屋面周圈构件为出屋面高度达3m的混凝土剪力墙,并非女儿墙,应属于外墙组成部分。
三、我站观点
根据2018房建定额中垂直运输工程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计算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女儿墙不计高度。经查阅本工程的墙身大样图,其定额步距计算的终点为平屋面屋面板。预算编制时,若因非承包人原因考虑满足施工规范要求而需要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的,可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面作为步距计算起点。(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5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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