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动态/行业新闻动态 - 文章详情
【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92)—结算能否执行预算审核单价的争议
阅读量:43次
结算能否执行预算审核单价的争议
某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发包人于2020年11月将承包人编制的预算送评审部门审核,但被拒收退回并口头回复此工程预算无需其审定。预算退回后发包人委托某咨询公司审核,2021年2月,发承包双方确认预算,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预算价仅作为支付依据,竣工后以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结算。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送评审部门审核,仍被评审部门拒收并明确此类属于专项费用不予审核,为此发包人委托了另一家咨询公司审核结算。该咨询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以评审部门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对送审结算中有信息价的材料未执行信息价或者无信息价的材料缺少双方定价依据的部分重新审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能否执行预算审核单价产生争议。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预算未经评审部门审核,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系疫情突发期间需要立即实施的特殊项目,这与常规项目需要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通过招投标程序形成合同价等有所不同。本工程已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现阶段再编审预算已无法实现预算管控的目的。且发包人也书面反映工程预算以及结算评审部门均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后签订,仍约定关于预算、结算均以评审部门审核为准的条款是无法落实的,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起草人应承担该条款无法落实的责任,并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在预算送审被拒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承包人编制的预算,并在竣工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可见该预算对双方而言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即便预算中有不妥之处,从2021年5月至2023年底发包人是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审核修正的,因此2023年底发包人将结算送至评审部门审定,应视为结算条件成熟。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在预算基础上按照合同价款约定、市场价格结算,具体可参考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双方询价确认结果(有依据证明询价结果不合理的应提供施工期合理价格相关凭据)并结合投标报价浮动率开展竣工结算。(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4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