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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89)—工期延误能否计算投标所报赶工措施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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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能否计算投标所报赶工措施费的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④点约定“赶工措施费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包干。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项目于2018年7月3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两地帮扶机制未明确、发包人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两次停工,经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同意工期延长1103日历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投标所报的赶工措施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出合同工期,不予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3日,竣工验收报告中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经计算总工期为1403日历天,剔除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103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300日历天,与合同约定工期一致,可见承包人是按合同工期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是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的合同工期与常规工期差异引起的费用增加,因此在结算时应予计取。(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1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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