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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88)—图审调整灌注桩砼超灌高度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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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调整灌注桩砼超灌高度的计价争议



     某办公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补充协议约定桩基础工程为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招标图纸要求灌注桩砼超灌高度不得小于600mm,但招标清单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中未对砼超灌内容予以描述,图纸会审时将灌注桩砼超灌高度调整为不小于1000mm。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砼超灌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设计要求砼超灌是属于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砼超灌部分后期需进行破除,应属于措施项目,本工程的措施费用包干,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问题解答中明确设计要求的成桩高度要计入桩长,且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砼超灌部分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故图纸会审要求的砼超灌部分桩长的清单工程量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问题解答不适用于清单计价。查询合同约定执行的2013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桩长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则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工程量及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桩长工程量,故招标图纸要求的超灌部分混凝土,应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单价之中。中标后图纸会审要求调整超灌高度,已与招标图纸要求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由此导致增加的超灌混凝土量,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相关约定,另行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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