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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87)—材料见证取样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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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见证取样费的计价争议
某复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明确“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的抽样检测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以下简称“第5期定额问题解答”)明确“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费计价产生争议。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见证取样是一般性鉴定,而不是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且根据第5期定额问题解答,施工企业对材料进行的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材料检测费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再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材料见证取样费用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费用,且根据第5期问题解答,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和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列支,故材料见证取样等第三方检测费用未包含在定额中,应当另行计取。
三、我站观点
执行现行定额时,材料送检前的见证取样费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进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企业管理费中。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9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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