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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86)—水平定向钻孔按管径套用定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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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定向钻孔按管径套用定额的争议



      某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确定中标单位,合同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分别组价为预算、结算综合单价。项目电缆管施工采用水平定向钻进方法,结算阶段经审核的综合单价相较预算阶段经审核的综合单价下降幅度较大,其原因是“扩孔”“回拖布管”的定额子目套用前后不一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如何按照水平定向钻孔管径套用相应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结算以现行定额为依据进行审核,“扩孔”及“回拖布管”在选用管径子目时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章说明“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的规定。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已经标注了相应尺寸,结算时应沿用已经审核的预算中的套价方法,即“扩孔”及“回拖布管”按设计图纸要求的尺寸确定管径并套用相应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确定中标单位,虽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组价为预算综合单价,但实际并未转为清单综合单价,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1.2条约定了结算时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计算确定,可见本工程实际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只是其表现形式,因此所涉争议实质为定额适用问题。经查询相关定额规则,“扩孔”及“回拖布管”在结算套用定额子目时,应按调整后的2018市政定额D.1.2章说明第十二条“水平定向钻孔中的管径,单管按公称直径计算;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规定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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