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76)—钢筋混凝土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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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某厂房及附属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筋应考虑残值回收,组价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已包含混凝土破除费用,故可以计算钢筋回收价值而不需要另外再计取从混凝土中剔除钢筋的费用,也可补偿少量附着在钢筋上的混凝土的清理与集中归堆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回收钢筋需要对混凝土进行破除,破除成本高于钢筋残值,没有回收价值,故不应考虑钢筋残值回收。
三、我站观点
查询招投标相关资料,并无对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需拆除钢筋并回收的相关要求,需发承包双方厘清事实,如招标文件并无此要求的,则按行业习惯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并承担风险与收益;如招标文件有此要求的,则在预算中考虑拆除费用与回收残值。由于2018房建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的工作内容是对混凝土构件的拆除,并非是对钢筋从混凝土中的剥离。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从混凝土构件中剥离出钢筋,则应计取细致破碎混凝土及剥离钢筋的费用,再考虑钢筋残值回收,但由于从混凝土中剥离钢筋工作定额并无适用子目,故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2018计价依据没有适用定额的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双方协商定价。若协商不成,但发包人仍需回收钢筋,则承包人可将拆除后的钢筋混凝土构件交由发包人另行处理。(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3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