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61)—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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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争议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约定“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I-3标段-某特大桥的公路部分,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同意材料价采用《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编制依据,且预算成果文件双方已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是采用《某市工程造价信息》还是《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已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期信息价,结算也应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材价调差依据。但《合作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可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对如何调整价差仍存疑。承包人认为,依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本工程合同18.10.2条款约定“本工程建安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即结算建安费=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可调整价差±其他费用”,合同18.10.1条约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至于预算编制时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期信息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不属于本次争议范畴,请发承包双方自行研判。因此据已提交资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