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60)—材价平均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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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价平均值的争议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约定“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调整应采用算术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无法判断是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还是加权平均值法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参照合同调差条款,应理解为按算术平均法调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是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未特别注明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本工程所指平均值应为合同对应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则变成按每个价格周期(每月)的材料价格直接调整价差的方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