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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18)—灌注桩采取超长钢护筒的计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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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采取超长钢护筒的计量争议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混凝土振捣及扩散系数已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钢护筒的直径是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选取且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尺寸计算成孔灌注桩工程量。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明确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承包人实施施工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需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4m)。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是护筒内径比钻头外径大200mm属于规范要求,其导致增加的混凝土灌注量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故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内的灌注桩招标清单及其招标工程量(含合同约定的一定幅度的工程量偏差,如有)按对应的投标报价计价;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外的,根据桩设计截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7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