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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12)—桩钢护筒概算工程数量确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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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钢护筒概算工程数量确定的争议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概算阶段无桩基础施工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未对桩基施工中的钢护筒作出说明,监管人与代建人对于桩钢护筒工程量的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桩基础工程有关钢护筒的说明计算钢护筒工程量。代建人认为,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及补充勘察报告显示场地上覆第四系土层,覆盖厚度1~22m,黏性土多呈软塑-可塑状,砂土呈松散-稍密状,地基均匀性差,土体稳定性差,成桩过程中松软土层极易造成侧壁垮塌,建议桩基施工时采用钢护筒跟进措施成孔。参照周边工程普遍存在桩基成孔质量差、需采用加长钢护筒措施以保证桩基成孔质量的情况,故本工程桩钢护筒应按18mm厚钢板6m长计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概算,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的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依据现行定额相关规则合理确定桩钢护筒工程量。如果定额无相关规则或者相关规则不适用的,可参考同类工程相关数据结合工程实际协商确定钢护筒概算工程数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