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动态/行业新闻动态 - 文章详情

【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10)—土方回填利用的计价争议

阅读量:19次

土方回填利用的计价争议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场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显示场地范围内地表土为0.5~4.2m厚黄褐色素填土,主要是黏性土堆积而成,属Ⅱ级普通土。现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开挖的原状土能否回填利用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场内土方需考虑原土回填,利用原有土方,合理安排施工回填。代建人认为,因TOD项目综合开发方案调整及车辆段位置变更调整,地质勘察报告显示, 位置变更后的车辆段场地内存在大量苗圃地及鱼塘,场内土质不均匀且软弱、厚度大,多为中或高压缩性的淤泥质土及中等压缩性的可塑状粘性土,松散或稍密状的饱和粉细砂层存在液化趋势,故位置变更后的原状土并不适宜回填。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处于概算编审阶段,双方所提供资料无法佐证场内原土是否满足回填要求,建议双方依据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规范明确回填土质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分析判断是否可利用场内原土回填,如符合回填要求的,应综合考虑场地堆土条件并拟定可行的回填方案计算回填费用,不能回填的也应拟定弃置处理方案计算处置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