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09)—材料二次运输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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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次运输计价的争议
某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乡村振兴改造项目,施工地点多位于河岸边,施工内容零散且位于村民院内,施工场地受村中场地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不允许通行。由于不能将施工材料直接运至施工现场,部分施工材料需要在村内分区集中,然后再通过小型翻斗车、人力斗车或者铁驳船进行转运到施工现场。双方就对施工材料的陆上、水上二次运输费用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本工程施工范围广泛,施工道路狭隘,且受村委、村民的限制,最终材料堆放地点为村委指定地点,但施工范围仍在各村内,不能计取二次运输费用。另外《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材料二次运输子目中只有人工费,但本工程除人工搬运外,有部分材料辅以三轮车、铁驳船等施工机械运输,不适合套用材料二次运输的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施工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通过小车、人力或铁驳船进行第二次或多次转运到施工场地。因此产生了二次运输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
三、我站观点
工程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运卸工作,才能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本项目材料因施工环境造成需从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再次倒运到施工点,属于二次运输。并且,来函资料显示,2022年11月30日《关于二期工程材料二次转运及运距确认》的会议纪要中双方已对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的内容及计价规则进行了确认,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取方式按会议纪要执行。如双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计取方式存在不同理解的,请双方遵循会上双方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1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