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08)—重计量阶段能否调整不平衡报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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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计量阶段能否调整不平衡报价的争议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关于施工图重计量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相应的单价调整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但工程招标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并未公布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投标人在招标答疑阶段就此提出疑问,招标人的答疑明确只对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作限价要求,未提供招标控制价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重计量阶段能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定义与调整计算方法,承包人响应投标并签订合同应视为接受和认可该合同条款,故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评标过程中也未涉及不平衡报价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合同中标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虽然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68.2.2.4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单价调整的计算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进行了约定,但招标阶段承包人提出疑问,要求发包人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明细与编制依据,发包人未提供并书面明确仅对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作限价要求,则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报价投标时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此外,不平衡报价项目如采用调整价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发承包双方还需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故工程重计量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0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