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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24)—预制管桩计量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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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桩长分别为22米、25米和35米,单桩承载力试桩结果入土深度基本与设计有效桩长一致,但实际施工打桩入土深度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结算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打桩记录计算预制管桩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大多管桩因地质复杂无法按设计图纸桩长打入,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和难以承担的风险。因发包人实施了试桩且试桩结果支撑了设计,因此施工前从厂家定制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预制管桩,并已经支付价款,但实际打桩与设计不一致导致预制管桩需要截除、破碎,故结算应按设计图纸桩长计算,还需计算多余部分截除、破碎及外运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有效桩长约22、25和35米,实际有效桩长应根据试桩及施工情况,并结合地勘报告所提供资料及时调整打桩的具体参数做法由打桩单位根据规范及设计要求确定”,即表示图纸所示桩长为暂定工程量,故结算时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有效桩长计算工程量。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摩擦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根据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若由于实际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存在较大出入而造成承包人配桩时产生额外的采购量差、超过合理范围的截桩、破碎及外运等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截桩时的施工记录等资料按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