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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7号


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计价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是否符合材料调差的合同约定条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条款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调整,且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当月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无信息价,不能予以调差。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规定,钢材包括钢筋、盘条、钢丝和钢绞线、型钢、钢板和钢带、结构用钢管,因此,钢结构厚钢板材料亦属于钢材,符合本工程合同条款关于材料调差的范围,故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根据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故在广州综合价格中有信息价的钢材价格可以调差,无信息价的钢材价格不能调差。
二、关于母线槽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母线槽材料未在条款中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母线槽”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材料调整。承包人认为,为本工程母线槽、电线、电缆均以铜材为主要材料,且合同约定电线、电缆价格调整均在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即可调整,另母线槽在本工程中使用量较大,施工期间铜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已经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母线槽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其它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母线槽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以调差。如母线槽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三、关于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涨幅超过5%后是否材料调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条(3)①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四种材料的调差,不调增只调减。承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2)条明确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等材料属于可调差范围(调增或调减),而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3)①是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不应用方法去约束或确定范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3)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①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超出5%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部分由施工人退回发包人。属于对具体调差方式进行细化说明,因此砂、碎石、石屑、砂浆的调差方式应按照此条款执行,约定仅调整价格下跌超过5%的部分。
四、关于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是否纳入可调整价款范围材料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未在条款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8栋建筑外墙均为铝合金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涉及铝型材用量约2000多吨、铝单板约30000平方米,施工期间(2021~2023年)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国内大宗材料价格市场大幅涨价,尤其工程施工期间铝锭的涨幅严重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及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列入价差调整范围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可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整。如铝材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五、关于梁、板高大支模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支撑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是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还是按定额的规定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模高度8.4m以内依据定额计算规则按子目计价;当支模高度超过8.4m时,有方案按施工方案,没有方案的按定额子目计价;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第一,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中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参建各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20kN/m2及以上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须经专家论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中模板支撑体系是按常规方案考虑的,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施工,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计价。因此,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的模板支撑体系,应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故可参考《关于仁和横琴(国际)中医药创新中心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的复函,并结合《关于潮博中心工程高支模计价问题争议》(汕建价函〔2016〕15号的复函执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仍需按合同条款第23.1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本工程的模板搭设高度虽小于8m,但分部区域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害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规定。因此本项目模板支架不适用于以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的定额,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六、关于吊篮措施项目计价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已按定额规则计算综合脚手架的前提下,后续施工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由于安全问题影响施工工序,需先拆除脚手架再采用吊篮施工,是否可以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另外计取吊篮措施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房建定额标准计取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按方案另外计取铝金装饰线条施工需要的吊篮费用,房建定额A.1.2 脚手架工程说明第二条第3点“建筑用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的所有构件及部位的整体结构、装饰工程施工所需搭设的外脚手架”,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施工属于建筑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先拆脚手架后再进行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的施工”属于施工单位自己的组织措施,故在计取了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重复计取吊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脚手架按房建定额计算双排外综合脚手架,为了保证幕墙铝合金线条安全安装所采用的吊篮施工措施,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仍需计取吊篮措施费用(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吊篮措施的方案)。因为本工程幕墙铝合金线条凸出幕墙玻璃外立面300mm (实际凸出结构外沿500mm(龙骨厚度200mm,铝合金线条300mm),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应小于或等于300mm,当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300mm时,应按需要分别选用窄挑梁或宽挑梁设置作业平台。按规范要求外架施工完后,没有安装装饰线条施工空间,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安装需要在拆除外脚手架后采用吊篮施工,且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也经各方专家论证和业主审批同意。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是本工程建筑幕墙围护结构提供安全服务的措施,故承包人认为本双排外脚手架既应按房建定额标准计算外综合脚手架,同时计取吊篮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中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依据合同条款23.1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约定,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单独计取吊篮的措施费用。
七、关于异形柱与剪力墙模板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就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应并入剪力墙模板计算工程量还是并入异形柱模板计算工程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且根据16G101平法图集,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剪力墙的一部分,故突出剪力墙体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应该套用剪力墙模板。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八”点“异形柱与剪力墙按下图单向划分”仅适用于短肢剪力墙和异形柱的划分,并不完全适用于普通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承包人认为,凸出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柱,柱及异形柱的配筋与剪力墙的配筋不同,柱及异形柱的配筋较剪力墙配筋密,导致模板的制作难度增大,实际消耗的人工及辅材亦增加,且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未按16G101平法去划分构件)。所以模板中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应依据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规定加以划分计量。
我站认为,对于发承包双方来函所描述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S措施项目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计算规则“2.附墙柱、暗梁、暗柱并入墙内工程量内计算”及房建定额A.1.20 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的规定计价。
八、关于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是否已包括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建定额第1443页相关说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含“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围墙垂直绿化费用应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立体绿化的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现场临时施工围蔽不属于合同范围;招标时合同专用条款第21.4条约定,绿色施工围蔽按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按“穗埔建〔2020〕183号文”增加垂直绿化,垂直绿化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内容,应另行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围蔽费用不在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范围内,应理解为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专用条款21.4约定施工围蔽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重要路段采用立体绿化围蔽,因而增加围墙垂直绿植,属非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内容。且房建定额中“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所包含的“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与立体绿化围蔽不属于相同项目。故垂直绿化属于合同外增补内容,其费用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