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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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倡议,制订《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为保障自律公约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与相关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加入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简称“珠价协”),成为协会会员,并签署自律公约。
第四条 协会设立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公约签署
第五条 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珠价协印制的《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加入珠价协并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签署自律公约。
第七条 自律公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代表本企业及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签署,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和珠价协各留存一份。签约后,各企业应向本企业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在自律公约上签字,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任何情形,将受到自律委员会的惩戒。
第三章 履约监督
第八条 会员签约后,珠价协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对于按规定需申请加入珠价协但未申请加入,或虽已加入但未签约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委员会将增加对其在珠海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次数,并建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珠海执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投诉人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 珠价协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回访,了解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珠价协组织的建设单位回访中,每次需有2名或以上自律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珠价协反映的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以及自律委员会组织的例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签约企业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有效投诉。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珠价协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下设“曝光平台”,及时公布由自律委员会查实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补充约定
第十六条 自律公约第二章对企业的自律约定,不仅包含企业的诚信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情况,而且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行为、执业行为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严格执行行业服务成本价,行业服务成本价的制定应参照收费标准并以此为基数,结合广东省及珠海市市场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集体抵制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利益的不合理、不合法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的联动机制。对于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与相关服务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有2家以上(含2家)企业反映建设单位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内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或其他任何损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自律委员会应立即召集所有投标人开会听取意见,并及时作出是否予以抵制的决议。当自律委员会作出抵制决议时,所有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不执行抵制决议的企业,一律按违约予以处理。
(一)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标后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与其签订低于投标报价的“阴阳合同”的;
(二)自律委员会已作出所有企业(投标人)统一报价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标后建设单位仍要求中标人与其签订低于统一报价的“阴阳合同”的;
(三)对于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存在下列明显损害行业利益等内容之一的: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与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范围不一致不对应的;
2、要求企业(投标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以外的各项工作,或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以外的各项工作所需费用的;
3、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向招标人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以及其它任何设施费用的;
4、要求企业(投标人)派造价工程师等工作人员驻场不提供驻场费用的。
第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可对投标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及时予以界定,并由珠价协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情况纳入管理并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企业:
1、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2、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3、成果文件无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专业人员签名盖章的;
4、其他情节较轻微的不良行为。
对于造价从业人员:
1、企业信息登记的从业人员无社保证明或社保未在本企业的;
2、企业信息登记的从业人员在核查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3、企业信息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
4、其他情节较轻微的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企业:
1、对外埠进珠企业承揽业务不信息登记备案的,或无资质承揽业务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及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或报价低于行业成本价的;
4、与委托单位订立低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成本价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的;
5、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6、诋毁、中伤工程造价咨询投标的竞争对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的;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同一家公司挂靠或操纵两个或两个以上咨询机构参与投标的;
8、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9、对外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业务资料,或者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的;
10、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由于编制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偏差率分别超过规定的20%、10%、5%、5%的;
11、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或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受他们委托的行业珠价协的监督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
12、拒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或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
13、拒不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的行业自律调查或当事人故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14、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其他不良行为。
对于造价从业人员:
1、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真实条件骗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聘用或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4、在与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两个(含两个)相关单位的造价咨询服务或兼职的;
5、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
6、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或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受他们委托的行业珠价协的监督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
7、拒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或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
8、拒不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的行业自律调查或当事人故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9、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五章 违约调查
第二十一条 珠价协收到投诉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在自律委员会中抽取2名或2名以上成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
对于调查组的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
(四)制止、纠正违约行为等。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开展调查时,如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予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组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根据旁证资料及判断对调查事项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相关人员应如实做好调查笔录,并为被调查者保密。在调查结束后,如实形成调查报告向自律委员会通报,由自律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企业中,如有自律委员会成员的,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珠价协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自律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如违约行为成立,自律委员会应按照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惩戒,并形成《惩戒告知书》,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和珠价协会长签发。违约行为不成立的,告知投诉人,但无需告知被投诉单位或个人。
《惩戒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约企业名称或违约从业人员姓名、服务企业、上岗执业证书号;
(二)违约事实;
(三)惩戒决定。
第二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应在形成《惩戒告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送达方式可以邮寄或当事人到珠价协秘书处取回。当被惩戒的企业或从业个人拒不接收《惩戒告知书》时,珠价协将采取网站公示的方式予以送达,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示送达。
第二十七条 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如对自律委员会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由自律委员会提请珠价协发出《惩戒决定书》,并在珠价协网站予以公布,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自律委员会收到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的申诉书后,应及时召开复审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审会议的,将按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处理。
第三十条 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应及时形成书面复议意见,并在复审会后尽快告知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
第三十一条 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对自律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惩戒决定书》中要求企业或从业个人进行整改的,自律委员会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约行为的通报批评,将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被惩戒企业,由自律委员会在一年内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惩戒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在形成决议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 自律公约第二十六条对违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的具体释义:
(一)书面警告,下达整改通知书。适用于一般不良行为。
书面警告之前可以先口头警告,珠价协约谈,如企业拒不改正的,书面警告并责成书面检查,被惩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查。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虽已整改但未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查的,自律委员会将作出上升一个层级的惩戒方式。
(二)通报批评,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予以曝光。适用于严重不良行为。
通报批评一般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进行通报,如情节严重,珠价协可报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予以通报批评。
(三)取消该企业和个人当年行业内的评先资格。适用于严重不良行为。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评先办法》,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扣不同分值直至取消行业评先资格。
(四)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适用于严重不良行为。
对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的,将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进行公布,必要时,可报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适用于严重不良行为。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除珠价协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珠价协将书面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约主要情形的惩戒:
(一)对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下达整改通知书,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6个月。
(二)对于违反本公约中价格约定条款、以低于行业成本价方式中标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及《珠海工程材料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2个月。
(三)对于不执行自律委员会“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利益”相关决议、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取消该企业当年的评先资格;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将该企业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一旦发现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质量或投标承诺,存在任何未能满足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服务或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2个月。
(四)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因造价咨询企业的原因,引起委托单位投诉经核实的,由自律委员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后委托单位表示满意的,不再追究;如委托单位仍不满意的,由自律委员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个月。给委托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6个月。
(五)被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管对象。
(六)企业不按珠价协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向珠价协申报有关材料,或申报虚假材料,而影响行业管理和行业形象的,由自律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录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个月。
(七)不接受珠价协惩戒或给造价咨询行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珠价协提请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或造价注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暂停造价咨询业务或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暂停执业或注销注册等处理。
(八)对外埠进珠企业承揽业务不登记或备案的,或无资质承揽业务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自律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2个月。并报企业所在地造价咨询行业协会、造价管理部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挂靠公司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约主要情形的惩戒:
(一)具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6个月。
(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的,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6个月。
(三)在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关单位的造价咨询服务或兼职的,给予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6个月。
(四)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或对工程资料齐备且各方核对无疑义后应当签字而久拖不签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在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2至24个月。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录入珠价协网站“诚信管理”栏目中的黑名单。
(五)用虚假证件、虚假经历骗取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者,珠价协有权建议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资格。
(六)未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者,或拒交现场资料和不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或不遵守执业道德给所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据申请,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登录珠价协网站的“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6个月至长期。
(七)脱离原聘用企业时,未经原企业许可而泄露原企业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录入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登录珠价协网站的“诚信管理”中的
“曝光平台”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长期,如给原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自律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时,企业及从业人员不予配合的,予以通报批评,但不影响调查组的结论意见。
第四十条 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加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珠价协2016年8月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通讯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