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阅读量:323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造价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50号部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自律公约所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自律公约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第四条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珠价协”)是本公约的制订、监督和管理部门,并负责解释、执行、实施本公约。为了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成立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成员由珠价协会长会议提名,五分之四以上的理事单位参与表决,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通过产生。自律委员会在珠价协统一领导下,负责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检查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含外
埠入珠的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造价咨询企业自律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认真履行咨询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严格控制质量。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造价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50号部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八条 严格执行行业协会达成共识的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低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成本价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委托单位订立违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成本价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九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 发现任何委托单位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关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业务资料,不利用所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不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工程造价咨询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为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不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依靠质量、信誉、专业技术等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珠海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等规定,恪守工程造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严格执行,规范执业。
第二十条 不利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相关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计价规范及专业定额的文件、签证变更,坚决拒绝签字。
第二十一条 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公正维护所服务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以骗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聘用或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与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关单位的造价咨询服务或兼职。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调离或辞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向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受到相应的违约惩戒,自律管理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并下达《惩戒告知书》:
1、下达整改通知书;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行业评先资格;
4、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5、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珠价协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会员通过后生效,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五家以上单位提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珠价协2016年8月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通讯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