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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停止收取各类用电的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对2002年1月1日前申请报装或增容的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供电部门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定有关合同,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确需超过3年的,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另行约定。2002年1月1日前申请临时用电并已交纳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对于200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交纳的贴费仍按计价格〔2002〕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八、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