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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中心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开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基础性数据库、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建立和运营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类: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别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别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四)企业资质情况;

   (五)企业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法定代表人情况;

   (七)企业承接项目情况;

   (八)企业技术人员及注册人员情况;

   (九)企业纳税情况(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

   第七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工程项目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

   (三)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八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主要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一)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不公开显示)、照片等;

   (二)有关注册或上岗证情况;

   (三)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主要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个人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个人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

   (三)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十一条 主要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及个人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信息采集单位应该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或个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向公众开放,为各部门提供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主要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供各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自该信用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信用信息提供使用部门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披露期,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

   第十七条 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主要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具体办法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八条 被征信企业或个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信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采集单位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作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采集单位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征信企业或个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注明被征信企业或个人的异议及理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将信用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外公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负责审核。如果发现相关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纠错,并将结果反馈给审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对其管理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信用工作机构的征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