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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15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