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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6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在6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