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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珠建价协字”和“珠建价协秘字”。“珠建价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议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珠建价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珠建价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珠建价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和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印章使用,由会长或秘书长核准,公章保管人实施盖章。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