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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