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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草案)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经营行为,遵循造价咨询行业道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造价咨询质量,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结合本市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二章 规范运作机制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四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八条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九条 严格按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配置造价专业人员,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章 诚信执业机制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则;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讲究执业道德,依法执业。
    第十四条 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十五条 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七条 不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 不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出具虚假成果文件。
    第二十条 尊重同行单位的知识产权,不抄袭、盗用其他单位的成果文件,不探听同行商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不违规挂靠,不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不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不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情。

第四章 奖励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 凡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受到由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惩戒工作小组给予的惩戒。
    (一)故意诋毁或诬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的;
    (二)采取利诱、欺诈、威迫或给予回扣、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接业务的;
    (三)通过广告、有偿新闻等方式对其自身能力进行夸大宣传的;
    (四)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低于收费参考标准70%的;
    (五)与委托单位有厉害关系,不采取回避措施的;
    (六)超出自身的执业资质范围和专业承接业务,出具报告的;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单位执业,或在一家单位注册而在另一家单位执业或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执业人员在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或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及以上内容相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
    (十)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的;
    (十一)违反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计价规定、计价依据,咨询报告质量水平低劣;
    (十二)泄漏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三)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签章的;
    (十四)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惩戒方式
    (一)警告;
    (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教育、责成其书面检讨或向当事人道歉;
    (三)提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本企业的诚信档案,并在相关网站及媒体通报;
    (四)提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
    (五)建议省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资格证书;
    (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惩戒工作小组,由本协会常务理事和监事组成,必要时可抽取一般会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本协会将采取实地走访、抽检、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和组织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造价咨询企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对遵纪守法、群众满意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表彰;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屡整不改、问题严重的,要提请行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六章 公平竞争机制

    第四十八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四十九条  严格依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工程招投标。坚决反对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五十条 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价格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反对相互杀价,盲目压价,以合同外让利、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以“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不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和声誉。
    第五十二条  尊重本企业职员的择业权,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可在签约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人才的正常流动。原聘用企业应当为该人员出具推荐信或鉴定书;新聘用企业亦应当要求应聘人员提供原聘用企业出具的推荐信或鉴定书。聘用企业不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专职职员,不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职员。
 

第七章 自律保障机制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制度,设立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保障领导小组。由协会会长任组长,监事任副组长,和协会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造价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实施。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保障领导小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四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将自律管理工作列为行业协会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自律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协会设置了投诉电话、意见箱和公开邮箱,广泛收集企业和社会的意见,以充分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十六条  自查登记和审核认定。考评小组针对自律具体要求,结合企业履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的内容,积极查找自身的问题。结合年检工作,采取实地走访、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和组织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造价咨询企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对遵纪守法、群众满意的行业协会进行表彰;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行业协会进行重点检查,对屡整不改、问题严重的,要向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议依法予以惩治。从而逐步建立保证“行为规范”落实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及本市同业非会员单位均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五十八条 为了切实保证行业自律效果,本市及驻珠海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都应参加签约,不签约的将提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年检,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十九条 本行规由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行规经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2010年9月10日